我喜歡由經濟、法律與文化不同場域的複雜互動,檢視古今中外人們如何在強大的結構制約之下仍然出乎意外的產生「私利」與「公利」之間的相互協調,這是我喜歡閱讀與觀察的歷史故事,請同好們批評指正。
2007年8月14日
Sally Falk Moore, 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 ”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 1880-1980
Sally Falk Moore, 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 1880-1980. Cambridge:
邱澎生(2005/12/17 初稿)
本書(《社會事實與社會虛構:所謂吉力馬札羅山地區的「習慣」法,1880-1980》)原是作者於1981年3月應邀為Rochester大學舉辦第十九屆「Lewis Henry Morgan講座」而發表四場系列演講的文稿。作者選擇東非Kilimanjaro 山(位於今日坦尚尼亞與肯亞邊界)附近Chagga人自1880年代左右以至1980年代百年間的社會變遷為探究對象,特別是分析十九世紀以來西方觀察者所謂Chagga人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究係如何組成與運作,藉以挑戰人類學有關社會與歷史變遷過程的既有理論框架。
我的報告,只簡介本書〈導論〉的部份,第一部的三個篇章則做較簡短的口頭報告,至於本書第二部、第三部以及〈尾聲〉(名為〈由類型到時序:人類學觀點下的社會變遷〉等內容,則逕予略去。因為時間與能力有限,疏漏處肯定不少,請各位朋友指正。
〈導論〉標題為〈一種時間導向的人類學:事件、過程與歷史〉,作者以二次大戰以後興起的「新社會人類學」為開場白,認為這種標舉事件在「時間演變歷程」(process over time)重要性的理論流派,其實並不新鮮,很早即有人類學家如此建構他們的理論。然而,到了1980年代,這種強調要重視「時間演變歷程」的人類學理論,卻已面臨日益嚴竣的難題與挑戰,作者從而提出要超越以下兩種理論模式:一是以預設的社會演化類型,做為歷史發展與基本社會結構轉型的理論;二是認為存在一種某些「技術先進社會」與其他技術落後社會的類型區分,在此社會區分的理論建構下,任何有意義的社會變遷都可以被理解成是技術先進社會主宰世界經濟與世界政治以後促使該社會產生「自我滿足需求行動」(self-serving activities)下的當然結果。在作者看來,這兩種理論模式都植基於一種有關社會類型的全體形態學(gross morphology),並對社會變遷的動力提出提出一些通則性的假設,無論其理論內容是認為動力是來自內部或是來自外部(頁1)。這些理論模型「視社會為一系統」,並且「視文化有一種模型」(頁4),作者認為:這些模型已造成嚴重的限制,必須要被反思與被超越,這正是Moore寫作本書最主要的旨趣。
人類學家究竟如何理解自身所處的當代社會,並如何為所處自身社會建構「時間演變歷程」的理論?這是需要反思的重要課題。為了反思十九世紀末年以降「時間」或「歷史」因素在人類學家所提種種社會變遷或社會演化理論中的角色,作者特別檢視Morgan在1870年代寫成的相關著作,特別是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會》(Ancient Society)。在作者看來,Morgan雖然也提出「持續演進而彼此關連的時間序列」(a progressive connected series)這樣一種社會演化通則,但在提出「殘忍野蠻(savagery)、粗魯愚昧(barbarism)、文明開化(civilization)」三階段社會變遷理論的同時,Morgan對社會變遷何以發生的動力問題,卻有較為複雜的體貼與考量。
儘管從總體而論,Morgan重視的變遷動力,是來自「物質條件」(material conditions)的改變,但在論及具體的家庭、親屬、經濟、法律、政治……等等「制度」問題時,他卻並不將之簡化為「物質條件」的變遷動力,反而經常強調社會變遷的動力其實是來自於「某些思想的萌生」(a few germs of thought)。而在建構「整體」(the compound)與「單元」(the unit)的因果關係上,Morgan也並不將其絕對化,有時候他講的是人們在做為社會「單元」的家庭中,因而親屬關係積累而形構了「整體」的社會類型;但有時則是反過來,強調家庭是當時「社會系統的產物,並且反映(當時社會的)文化……當社會轉變,家庭必然也隨之而轉變」。
無論是強調物質條件或思想觀念造成社會變遷的兩種不同動力來源,或是提出社會變遷過程中究竟是整體影響單元還單元影響整體的兩種不同動力方向,Morgan對社會變遷的動力來源與動力方向問題,可謂採取了一種折衷論(eclecticism)的立場。許多學者已注意到Morgan社會變遷理論的複雜性,如Sahlins評論道:Morgan「此公,可用多種不同的理論讀法(theoretical readings)來做理解」,而Terry則說的更具體:「可用有不同的方法閱讀Morgan的理論,……可用演化論式的、可用結構主義論式的,還有可用馬克思主義式的」。
作者認為Morgan理論所蘊含的豐富性,可使許多前述後來踵事增華的種種「新社會人類學」社會變遷理論顯得單薄與貧乏。在作者看來,Morgan理論其實可引申出三項理論難題。一是如何理解「決定」(determination)的意義?相對於行動者的突發奇想(improvisation)、意圖蓄謀、有意建構以及有心決擇,我們該如何判定行動者當時所處「思潮與情境」對其行動的制約作用?二是如何理解「系統」(system)的意含?在各種社會實踐之間,以及社會實踐與文化觀念之間,如何可以略去那些矛盾、衝突與斷裂的社會現象而宣稱其間仍有一種「體系性的連結」在作用?三是如何理解歷史變遷?在承認各地都有不同時間演變過程的前提下,我們真的可能宣稱仍有一種人類普同的歷史演變軌跡嗎?(頁3)基於此種對當前人類學理論難題的認識,作者在本書所欲追索的主要課題是:「理解社會異質現象以及『異型轉換』(metamorphosis)的組成方式,攤開各種社會系統及其相關各層次的整合過程,並試著去評估社會變遷過程的方向與速度」(頁4)。
Moore強調本書的首要任務,是「由人類學探究的觀點,去對特定的歷史現象收羅相關史料並做成詳實的說明」(頁6),以東非Kilimanjaro 山附近Chagga人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為研究素材,針對Chagga人這段百年間(約當西元1880-1980)由傳統「習慣法」演變為西方殖民法律的歷史變遷現象,作者要以Kilimanjaro 山附近地區族群的「基層政治結構」而非「頂層政治結構」,去分析當地「習慣法」何以能在既有邦主政權(chiefdom)下持續運作。作者在Kilimanjaro 地區看到的社會變遷是:在原有邦主政權受新的殖民政府壓制而逐漸式微與終被取代的過程中,小的邦主政權消失,但取而代之的現象並不是頂層政府組織的擴大,反而是在既有家內組織、親屬紐帶、鄰居關係以及區域政治的層次上,發生更多的整合現象,Chagga等Kilimanjaro 地區的人群,變成了屬於一個新興「文化多元國家」內的「地方化的族群類屬」(a localized ethnic category),並且將原有「習慣法」中的某些元素(elements)改頭換面,以新的合理性保存在當代的法律系統中(頁6)。
作者討論Kilimanjaro 地區百年歷史變遷使用的是「人類學探究的觀點」,對此,她再次引用Sahlins的話,在Sahlins《歷史隱喻與神話真實》(Historical Metaphors and Mythical Reality, 1981)書中有段精要論斷:「歷史過程是以結構的實踐(the practice of the structure)與實踐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the practice)不斷並且交互地往前開展」(頁7),在我讀來,作者認為Sahlins這種「歷史結構論」的觀點,是對時間因素與結構因素做更複雜的考量,要比所謂的「新社會人類學」高明,但其實也正好把問題討論帶回到Morgan所曾經關懷的理論興趣。
因為同時重視時間與結構,作者有意識地提倡「儘管沒有現成的歷史紀錄可利用,但仍然要以一種歷史的態度(a historical attitude)來從事田野工作」(頁7),觀察者身處的當代,要如何面對並考慮更長久時間的歷史因素?在觀察者可見的場景(the visible scene)以及無法直接看到的更大歷史社會背景(the larger background)之間,如何才能建構起連結當代場景與歷史背景的「分析橋樑」(the analytic bridge)?作者批評了過去僅強調運用經濟、政治、法律或是宗教等單一制度領域做分析的「舊技術」,指出這些舊技術之所以不牢靠(或即是本書書名所指稱的「社會虛構」),至少有以下兩個理由:一是所謂的「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分析範疇,其實只是奠基於當代西方歷史社會的學術產物,並不一定適用於對其他地區歷史與社會的分析,雖然研究者可以藉由這些分析範疇找到非西方社會在形式上或功能上與西方社會相似之處,但是,在這種分析技術下,不同社會的「差異」(differences)仍然經常是觀察者一眼可見而且隨處可見的社會事實,這些分析技術無法真正察覺到不同社會何以與西方有所「差異」(differences)的內部邏輯。二是愈來愈多學者感受到,即使是在產生這些分析技術的西方社會裏,所謂的「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單一制度領域,也愈來愈被認為是彼此其實是「既非截然分離,也不是獨立運作」,因此,這些舊的分析技術也不一定牢靠(頁8)。
作者不認為植基於西方歷史社會所形成的政府、市場、教會等名詞一定不能用來非西方社會,但是,她強調的是:「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制度領域其實是彼此「重疊、交叉,並在不同情境下彼此結合」。基於對此項「新技術」的自覺,作者儘管選用「法律」這個單一制度領域為本書的探究主題,但她強調要做為一位「折衷派的人類學家」,並同時結合關係論、資源論以及所謂的「再現論」(”representations”)三種研究進路,同時注重法律這個單一制度領域在時間演變歷程中展現的種種不同「形態、內容與連結」。作者認為,這個三重面向的研究進路,可以打開探究歷史變遷動力在觀察者豇究分析上的可能性。(頁9)
綜合言之,作者宣稱要以「審慎存疑的(skeptical)、時間導向的,以及三重面向的(tridimensional)觀點」,來探究所謂Chagga人「習慣法」的歷史變遷(頁9),並以此重新檢討包含法律人類學在內的人類學有關社會變遷的既有理論。
作者認為,儘管有少數例外,但以主流而論,由梅因(Sir Henry Maine)《古代法》(1861)以來,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即烙上很深的演化論標誌,無論是其後的Malinowski(1926)或Schapera(1938),皆基本如此。1945年後,開始轉變,既有Hoebel(1954)歸納「文化形態相似」(culture-pattern-like)所做跨法律文化比較以得出種種「法律假設」(legal postulates)的研究風格,也同時有以小區域個案研究探討人們如何將解決爭端付諸行動(dispute hearings in action)這種迥然不同的研究範式(如Gluckman 1950: 196;Bohannan 1957;Pospisil 1958)。
1960年代以後,探討解決爭端的法律人類學作品又有新轉變,不再像過去那樣偏重「傳統觀念」在人們解決爭端時所發揮的形塑作用,跳脫這種「傳統」做為形塑「規則」(rule)的單面向研究取徑,新的法律人類學家強調爭端過程中個人在行動中所採用的策略性競爭(Gulliver 1973),在爭端過程中,行動者如何採用不同的論證方向以及如何選擇不同的公共空間與時機來協調爭端(Collier 1973;Nader 1963),這些「有意圖的行動者」(the active individual with intentions)成為探究的主要對象;而整個司法系統的運作也不再被做為描述的重點,針對具體個案及其爭端事件(Fallers 1969;Nader and Todd 1978;Comaroff and Roberts 1981),成為法律人類學家研究的新對象。除此之外,也有學者對殖民政府引入新法律後所帶來的多元法律系統(plural legal systems)有更大的興趣(Hooker 1975;Starr 1978;burman and Harrell-Bond 1979);另外,還有些法律人類學家開始著手從事法律變遷與法律史的研究(Benda-Beckman 1979;Saltman 1979;Snyder 1981;Moser 1982)。(頁9-10)
作者本書所欲採用的法律人類學研究進路為何呢?她支持1960年代以來的新發展,針對Kilimanjaro 山附近操Kichagga語的人群,探究她(他)們近一百年來在法律與政治方面的理念與實踐。作者關心的是:Chagga人日常生活中顯現的那種獨特的法律現象,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地演變到今天的現狀?本書主要描述的是Chagga人法律與政治傳統如何變遷的故事,這是一個舊有「傳統」法律如何在新的殖民政府與當代政治體制下重新顯現不同意義的歷史過程,透過「審慎存疑的(skeptical)、時間導向的,以及三重面向的(tridimensional)觀點」,作者要展現一種「異形轉換的分析」(metamorphic analysis),既要對傳統內部發生各種變遷的可能選項進行說明,也要對這個包含政治/經濟內含鉅大變動的歷史變遷進行描繪。
2007年8月13日
Marshall Sahlins, “Cosmologies of Capitalism: the Trans-Pacific Sector of the World System.”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74(1988): 1-51
Sahlins此篇論文,正是討論「結構轉型/結構再生產」與「結構制約/個人行動」如何交互作用的一篇好文章。作者針對在「中國貿易線」內進行交易的幾種商品,考察這些商品貿易移動過程背後所反映的不同象徵意義。作者觀察清代中國商人、Hawaii酋長以及美洲的Kwakiutl印第安部落如何逐步地受到歐洲資本主義的影響,看看這些不同地區在被捲入世界體系的過程中究竟是以何種方式做出回應?
至少在十八世紀前後,上述這些亞洲與美洲地區都已被加速捲入世界體系中,從而受到近代歐洲人帶來那種不斷追求滿足個人物質需求欲望的資本主義「宇宙觀」的衝擊,然而,作者強調的是:由於各地區民眾本來即具有各自不同的「宇宙觀」,在他們各自捲入世界體系的過程裏,其實都並非是被歐洲資本主義的「宇宙觀」所直接同化,而卻是在各自不同文化結構下而與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展開互動,從而呈顯出不同的歷史與文化變遷。
透過對1793(乾隆58)年Macartney英國使華團到中國洽商兩國貿易關係而引發種種問題這椿歷史事件的描繪,Sahlins呈顯出英國使華團成員與中國皇帝因為各自「宇宙觀」不同而衍生出的對「貿易」行為的不同看法,反映出同樣從屬世界體系貿易網絡、但卻各擁不同地區性文化差異的存在。[1]英國使華團固然是為洽商貿易問題來到中國,但其實際則是希望扭轉與中國貿易每年大量入超而損失白銀「國富」的不利局面,希望藉著彰顯英國當時優越的商品生產技術,以打開英國商品在中國的市場。但是,儘管中國民間商人每年透過外銷絲綢、棉布和茶葉為中國賺入大量白銀外匯,中國的皇帝和官員卻是以「朝貢、慕化」來理解英國使華團來到中國這件歷史事件的意義,所以,清朝皇帝才對英國國王說:中國不需要歐洲的貨品。然而,有趣的是,儘管清朝皇帝公開宣稱並不羨慕西方各種「奇器淫巧」,但卻在圓明園的西北區興建許多華麗的歐洲建築物。
為什麼清朝皇帝以「朝貢」而非「貿易」來看待英國使華團?為什麼清朝皇帝公開說不羨慕西方貨品但自身卻又下令在圓明園興建華麗的歐洲建築物?這便和中國的「宇宙觀」有密切關係,其中特別是「五服」的觀念,正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五服」觀念影響下,宇宙間的政治文化秩序被畫分為一組好似區別為六塊區位的同心圓,中心區位即是中國皇帝所統治教化的「中國」(或稱「帝都」),由內而外,則依序被分為「服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等五個區位,分別代表著受「中國」文化馴服程度不同的政治文化秩序。理論上說,中國不僅統轄宇宙間的所有政治秩序,也負責教化宇宙間的所有文化秩序。所以,當英國使華團來到中國,在既有的「五服」宇宙觀支配下,中國皇帝當然視英國使華團為「五服」區位人民向中國「朝貢、慕化」的表現;而在圓明園興建歐洲建築物,則可被理解為「帝都」與「五服」政治文化秩共存於中國皇帝統治管轄與教化影響的具體而微的反映。
在作者看來,「帝都」和「五服」區位的分割方式,也會隨中國國勢盛衰而變遷,並非固定不變。盛世時,中國便會擴大「帝都」所直接管轄的範圍,也較傾向於同「五服」所屬地區人民進行貿易和文化交往(如八世紀的盛唐和十四世紀的明成祖時期);但在國勢較弱時,則會縮小和「五服」地區的貿易與文化交往意願,甚至容易出現排外情緒。作者認為,Macartney英國使華團到中國時,中國已進入一個傾向排外的時期,不願和外國地區貿易和文化交流,這正是清朝皇帝拒絕和英國使華團交涉貿易問題的重要原因。而對英國使華團來說,他們的「宇宙觀」則可謂是一種被資本主義生產邏輯支配的「商品拜物教」(commodity fetishism),這和中國的「五服」式宇宙觀,本即互不調合。表面上看,1793年英國使華團來到中國,引發了「跪拜、叩頭」與「敕令、國書」等禮儀之爭;但由文化結構來看,這其實是一種含攝著不同宇宙觀相互衝突的文化現象。
Sahlins將分析帶到了更大的「汎太平洋」商品交易現象上。歐洲和美國商人為了扭轉與中國貿易的白銀損失,都在極積尋找各種打開中國市場的商品。在Hawaiian人居住的島嶼上,歐洲人找到了種植檀香木的商品生產方式,可用以擴大對中國市場的貿易輸出。然而,Hawaiian貴族對歐洲商品的反應與中國皇帝不同,他們不僅提供歐美商人大批土地來種植檀香木,而且,他們對歐洲商品的消費狂熱,在當時也令許多西方人驚訝,這些Hawaiian貴族很快即接納了歐洲商品,並藉以增添他們向族人炫耀財富以提高並維持自身統治地位的諸種手段。另外,儘管北美洲的Kwakiutl人在十九世紀中期也被納入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網絡中,歐美商人將其出產的毛毯送入了世界體系,不過,與Hawaiian貴族屯聚累積歐洲商品卻並不與族人分享的作法不同,Kwakiutl人將那些在資本主義經濟下所生產出來的毛毯,慷慨地做為饋贈一般族人的禮物。在Sahlins看來,之所以形成這些不同的文化與歷史現象,其實都和Hawaiian貴族與Kwakiutl人各自具有不同的宇宙觀密切相關。
[1]近年來引發大陸與香港史學界熱烈論爭的《懷柔遠人》,也係主要針對Macartney使華團事件而做的重新解釋,作者James L. Hevia就學芝加哥大學期間,也受Sahlins此文影響,並有若干回應,可見該書的討論:James L. Hevia, Cherishing Men from Afar : Qing Gues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Durham ;
2007年8月12日
Mary Poovey, A History of the Modern Fact: Problems of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of Wealth and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98
知識生產的歷史變遷:由古代事實、現代事實到後現代事實?
邱澎生(2002/03/01初稿)
本書描述十六世紀晚期至十九世紀三十年代的英國「知識生產」活動,作者特別針對有關「財富」與「社會」方面的知識生產活動,分析此期間英國學者、文人、官員或是商人在此方面的論述,探究他們如何認定與辯論有關「事實」與「理論」之間的複雜關係。在這段一般被人粗略地(loosely)稱為「啟蒙」時期,英國出現了探討有關「財富」與「社會」問題的種種文本(texts)與書寫實踐(writing practices),作者的基本看法是:這些文本與實踐,可以概括地視為是「現代事實」(the modern fact,下文簡稱MF)的建構與變遷史,而無論是MF發展前的「古代事實」,或是MF建構後的「後現代事實」,都可以透過與MF的相互對照,而突顯彼此間的差異,因此,本書其實是一部近代歐洲「知識生產」活動變遷史的專著。
作者目前任職美國紐約大學「知識生產史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the History of the Production of Knowledge)教授,並已出版多本「知識生產史」專著,本書則特別將研究焦點放在人們對「事實」問題的認定與辯論方式上,這應是作者對「知識生產史」研究的進一步發展。
何謂「現代事實」?這主要涉及歐洲史上人們如何討論「事實」與「理論」關係的變遷歷程,對作者而言,她看重的是一種「認識論範式」(epistemological paradigm)的轉移,由此層面做比較,才能區分「現代」事實與「古代、後現代」事實的差異。從十七世紀以來,歐洲哲學家者對「事實」與「理論」關係即有兩種不同立場:一是視「事實」為個別的具體事物,將其與只存於觀察者心中的「假想、偏見」區別開來,並稱後者為「理論、假說」與「推想」(conjecture),這個立場通常強調事實獨立於理論的「客觀、真理」關係。二是視「事實」為參照某種系統性知識而被研究者發掘的「証據」(evidence),這個立場強調的是「沒有任何獨立於特定理論脈絡的事實」(頁1)。在作者看來,近代歐洲科學與哲學的發展,即是依違於上述兩種「事實」與「理論」關係立場的內部緊張性,「啟蒙」及其前後時代,在英國逐步出現的複式簿計、政治算術、政治經濟學、道德哲學、推論性歷史、古典經濟學乃至統計學,其所討論爭辯的做為「認識論單元」(epistemological unit,如「現代事實」MF),都可視為是這種內部緊張性的呈現。
作者的「方法論考量」十分吸引人。她自言其著作旨趣不在那些「啟蒙」文本與實踐在「思想史」意義上的傳承與影響,而是那些作者究竟如何建構其「論証模式」(the mode of argumentation),這主要包括了是否使用數字或是訴諸數學方法(作者稱前者為「數字再現」,numerical representation,稱後者為「數學修辭譬喻」,mathematical tropes),以及在這些由文本構成的語意體系(semantic system)中數字再現與數學辭譬究竟發揮何種作用(頁16)。
作者將這樣旨趣放在對兩個重要理論流派的修正發展上:第一,澄清並修正「論述」(discourses)史的分析,這主要是對受Foucault「系譜學」(genealogy)影響的歷史考察方法所做的方法論發展,作者將系譜學的主流考察法調整為:即使是「斷裂」(ruptures),也可有其複雜的「持續」過程可以描述。[1]對作者而言,更關鍵的不是「論述」如何宰制一個時代的準則與規範,而是探究那些前於「論述」出現的「認識論單元」(epistemological unit,如「現代事實」MF),看看他們如何建構與發展、如何讓種種不同論述相互親合(affiliations)、如何在同一時代的不同領域(如政治、經濟)產生多種類的「理性」論述(頁17-18)。第二,承續並發展科學史研究上的「歷史認識論」(historical epistemology)取徑,這一方面和1990年代初期以來Lorraine Daston, Peter Dear等學者這方面的開創性研究有關,[2]一方面則是和Bruno Latour在《We Have Newer Been Modern》書中倡議的「sociology of criticism」有直接連繫(頁19)。以此兩派方法論為基礎,並且續做修補與延伸,作者提倡對歷史文本進行「雙重解讀」(double reading)的策略:1. 從文本探究作者意圖,分析文本藉以產生的政治、哲學與語意脈絡(contexts)。2. 對兩類不同文本(已然消逝的文本、新近湧現的文本),所反映的後代對前代人的閱讀與誤讀 (mis)readings,進行仔細評量(頁21-22)。
(附錄一)「近代歐洲”現代事實”(the modern fact)興起過程」書目蒐理
邱澎生(2002/02/27)
Timothy Alborn, 英國近代壽險公司的研究。
James Chandler,
Peter Dear, 1995. Discipline and Experience: The Mathematical Way in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
Alain Desrosieres, 1998. The Politics of Large Numbers: A History of Statistical Reasoning.
Ian Hacking, 1975. The Emergence of Probability:A Philosophical Study of Early Ideas about Probability, Induction and Statistical Inference.
Ian Hacking, 2002. Historical Ontology.
Lorenz Kruger,
Theodore M. Porter, 1988. The Rise of Statistical Thinking, 1820-1900.
Theodore M. Porter, 1995. Trust in Numbers: The Pursuit of Objectivity in Science and Public Life.
Steven Shapin and Simon Schaffer, 1985. Leviathan and the Air-Pump: Hobbes, Boyle, and the Experimental Life.
Steven Shapin, 1994. A Social History of Truth: Gentility, Credibility, and Scientific Knowled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Barbara Shapiro, 1983. Probability and Certain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Barbara Shapiro, 1999. A Culture of Fact:
M. Norton Wise ed., 1995. The Values of Precision.
柳延延,1996,〈現代科學方法的兩個源頭——統計學與概率論的產生與結合〉,《自然科學史研究》,15,4:309-3158。
葉啟政,2001,〈均值人與離散人的觀念巴貝塔:統計社會學的兩個概念基石〉,《台灣社會學》,1:1-63。
(附錄二)「蘇格蘭啟蒙(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書目略選
邱澎生(2002/03/04初輯; 2007/8/13補)
David Allan 1993. Virtue, Learning and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Ideas of Scholarship in Early Modern History
Paul Wood ed. 2000.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 Essays in Reinterpretation (
郭博文,2000,〈弗格森的社會哲學〉,收入氏著《社會哲學的興起》,台北:允晨出版公司,頁99-146。
Alan Swingewood, 1988(1984). 陳瑋、馮克利譯,《社會學思想簡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14-25。
陳正國, 〈導論),收入赫曼(Arthur Herman),《蘇格蘭人如何發明現代世界》(How the Scots Invented the Modern World : The True Story of How Western Europe's Poorest Nation Created Our World & Everything in It),韓文正譯,台北:時報出版社, 2003,頁。
陳正國,2004,〈從利他到自律:哈其森與史密斯經濟思想間的轉折,《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10,頁1-31。
[1]我認為,這個既斷裂又持續的考察手法,在本書運用的相當明顯,諸如對Francis Bacon, Robert Boyle, Issac Newton, David Hume乃至John Herschel, John Stuart Mill有關「歸納推論法」(induction)問題的明或暗的長期爭辯(頁99-102, 188, 202, 317),以及討論David Hume, Adam Smith與Henry Home (Lord Kames), Dugald Stewart運用所謂「推論性歷史」(conjectural history)架構史料與論點關係上的異同(頁221-222, 226, 229-230),都是極具體的例証。
[2]作者在本書起首即特別交待此點,詳見:正文頁7-9,以及頁332註11。
2007年8月10日
Steven Lukes and Andrew Scull eds., Durkheim and the Law, Oxford: Martin Robertson & Company Ltd., 1983.
(讀書筆記)
Steven Lukes and Andrew Scull eds., Durkheim and the Law (Oxford: Martin Robertson & Company Ltd., 1983), Ch7 & Ch8.
邱澎生(2004/9/18)
本書綜理涂爾幹有關法律與社會研究的重要文本,予以分類並譯成英文,全書計分八章,各章皆分別處理有關涂氏法律與社會研究的一個子題。兩位編者Steven Lukes與Andrew Scull將涂氏法律與社會研究綜理出以下三大重要命題:一,法律應被視為是能夠「象徵」社會聯結性(social solidarity)的「外在」指標;二,法律是處於逐漸演化的歷程,這種演化可由形式上與內容上做說明,由形式上說,是由較不進化變為較為進化(advanced)、由無所不包的宗教性(religiosity)變為現代的世俗性(secularism)、由集體性(collectiveness)變為個人性(individualism);而由內容上說,則是由帶有「壓制性組織規制」(repressive organized sanctions)的刑法占優勢而變為具有「純粹回復性」規制(”purely restitutory” sanctions)性質的「民法、商法、程序法、行政與憲法」為主體;三,無論是犯罪行為的構成,或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都可視為是當時社會上集體情感(collective sentiments)的展現(〈導論〉,頁1)。
本書第七章名為〈財產權的性質與起源〉(內分三小節),第八章名為〈契約的性質與演化〉(內分四小節),兩章都選自涂氏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Translated by C. Brookfield, 1957)一書(亦可參見中譯本:渠東、付德根譯,《職業倫理與公民道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11至14章、第15至1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