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

Sally Falk Moore, 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 ”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 1880-1980

Sally Falk Moore, 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 1880-19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Introduction & Part I, pp1-91.

邱澎生(2005/12/17 初稿)

本書(《社會事實與社會虛構:所謂吉力馬札羅山地區的「習慣」法,1880-1980》)原是作者於19813月應邀為Rochester大學舉辦第十九屆「Lewis Henry Morgan講座」而發表四場系列演講的文稿。作者選擇東非Kilimanjaro 山(位於今日坦尚尼亞與肯亞邊界)附近Chagga人自1880年代左右以至1980年代百年間的社會變遷為探究對象,特別是分析十九世紀以來西方觀察者所謂Chagga人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究係如何組成與運作,藉以挑戰人類學有關社會與歷史變遷過程的既有理論框架。

我的報告,只簡介本書〈導論〉的部份,第一部的三個篇章則做較簡短的口頭報告,至於本書第二部、第三部以及〈尾聲〉(名為〈由類型到時序:人類學觀點下的社會變遷〉等內容,則逕予略去。因為時間與能力有限,疏漏處肯定不少,請各位朋友指正。

〈導論〉標題為〈一種時間導向的人類學:事件、過程與歷史〉,作者以二次大戰以後興起的「新社會人類學」為開場白,認為這種標舉事件在「時間演變歷程」(process over time)重要性的理論流派,其實並不新鮮,很早即有人類學家如此建構他們的理論。然而,到了1980年代,這種強調要重視「時間演變歷程」的人類學理論,卻已面臨日益嚴竣的難題與挑戰,作者從而提出要超越以下兩種理論模式:一是以預設的社會演化類型,做為歷史發展與基本社會結構轉型的理論;二是認為存在一種某些「技術先進社會」與其他技術落後社會的類型區分,在此社會區分的理論建構下,任何有意義的社會變遷都可以被理解成是技術先進社會主宰世界經濟與世界政治以後促使該社會產生「自我滿足需求行動」(self-serving activities)下的當然結果。在作者看來,這兩種理論模式都植基於一種有關社會類型的全體形態學(gross morphology),並對社會變遷的動力提出提出一些通則性的假設,無論其理論內容是認為動力是來自內部或是來自外部(頁1)。這些理論模型「視社會為一系統」,並且「視文化有一種模型」(頁4),作者認為:這些模型已造成嚴重的限制,必須要被反思與被超越,這正是Moore寫作本書最主要的旨趣。

人類學家究竟如何理解自身所處的當代社會,並如何為所處自身社會建構「時間演變歷程」的理論?這是需要反思的重要課題。為了反思十九世紀末年以降「時間」或「歷史」因素在人類學家所提種種社會變遷或社會演化理論中的角色,作者特別檢視Morgan1870年代寫成的相關著作,特別是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會》(Ancient Society)。在作者看來,Morgan雖然也提出「持續演進而彼此關連的時間序列」(a progressive connected series)這樣一種社會演化通則,但在提出「殘忍野蠻(savagery)、粗魯愚昧(barbarism)、文明開化(civilization)」三階段社會變遷理論的同時,Morgan對社會變遷何以發生的動力問題,卻有較為複雜的體貼與考量。

儘管從總體而論,Morgan重視的變遷動力,是來自「物質條件」(material conditions)的改變,但在論及具體的家庭、親屬、經濟、法律、政治……等等「制度」問題時,他卻並不將之簡化為「物質條件」的變遷動力,反而經常強調社會變遷的動力其實是來自於「某些思想的萌生」(a few germs of thought)。而在建構「整體」(the compound)與「單元」(the unit)的因果關係上,Morgan也並不將其絕對化,有時候他講的是人們在做為社會「單元」的家庭中,因而親屬關係積累而形構了「整體」的社會類型;但有時則是反過來,強調家庭是當時「社會系統的產物,並且反映(當時社會的)文化……當社會轉變,家庭必然也隨之而轉變」。

無論是強調物質條件或思想觀念造成社會變遷的兩種不同動力來源,或是提出社會變遷過程中究竟是整體影響單元還單元影響整體的兩種不同動力方向,Morgan對社會變遷的動力來源與動力方向問題,可謂採取了一種折衷論(eclecticism)的立場。許多學者已注意到Morgan社會變遷理論的複雜性,如Sahlins評論道:Morgan「此公,可用多種不同的理論讀法(theoretical readings)來做理解」,而Terry則說的更具體:「可用有不同的方法閱讀Morgan的理論,……可用演化論式的、可用結構主義論式的,還有可用馬克思主義式的」。

作者認為Morgan理論所蘊含的豐富性,可使許多前述後來踵事增華的種種「新社會人類學」社會變遷理論顯得單薄與貧乏。在作者看來,Morgan理論其實可引申出三項理論難題。一是如何理解「決定」(determination)的意義?相對於行動者的突發奇想(improvisation)、意圖蓄謀、有意建構以及有心決擇,我們該如何判定行動者當時所處「思潮與情境」對其行動的制約作用?二是如何理解「系統」(system)的意含?在各種社會實踐之間,以及社會實踐與文化觀念之間,如何可以略去那些矛盾、衝突與斷裂的社會現象而宣稱其間仍有一種「體系性的連結」在作用?三是如何理解歷史變遷?在承認各地都有不同時間演變過程的前提下,我們真的可能宣稱仍有一種人類普同的歷史演變軌跡嗎?(頁3)基於此種對當前人類學理論難題的認識,作者在本書所欲追索的主要課題是:「理解社會異質現象以及『異型轉換』(metamorphosis)的組成方式,攤開各種社會系統及其相關各層次的整合過程,並試著去評估社會變遷過程的方向與速度」(頁4)。

Moore強調本書的首要任務,是「由人類學探究的觀點,去對特定的歷史現象收羅相關史料並做成詳實的說明」(頁6),以東非Kilimanjaro 山附近Chagga人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為研究素材,針對Chagga人這段百年間(約當西元1880-1980)由傳統「習慣法」演變為西方殖民法律的歷史變遷現象,作者要以Kilimanjaro 山附近地區族群的「基層政治結構」而非「頂層政治結構」,去分析當地「習慣法」何以能在既有邦主政權(chiefdom)下持續運作。作者在Kilimanjaro 地區看到的社會變遷是:在原有邦主政權受新的殖民政府壓制而逐漸式微與終被取代的過程中,小的邦主政權消失,但取而代之的現象並不是頂層政府組織的擴大,反而是在既有家內組織、親屬紐帶、鄰居關係以及區域政治的層次上,發生更多的整合現象,ChaggaKilimanjaro 地區的人群,變成了屬於一個新興「文化多元國家」內的「地方化的族群類屬」(a localized ethnic category),並且將原有「習慣法」中的某些元素(elements)改頭換面,以新的合理性保存在當代的法律系統中(頁6)。

作者討論Kilimanjaro 地區百年歷史變遷使用的是「人類學探究的觀點」,對此,她再次引用Sahlins的話,在Sahlins《歷史隱喻與神話真實》(Historical Metaphors and Mythical Reality, 1981)書中有段精要論斷:「歷史過程是以結構的實踐(the practice of the structure)與實踐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the practice)不斷並且交互地往前開展」(頁7),在我讀來,作者認為Sahlins這種「歷史結構論」的觀點,是對時間因素與結構因素做更複雜的考量,要比所謂的「新社會人類學」高明,但其實也正好把問題討論帶回到Morgan所曾經關懷的理論興趣。

因為同時重視時間與結構,作者有意識地提倡「儘管沒有現成的歷史紀錄可利用,但仍然要以一種歷史的態度(a historical attitude)來從事田野工作」(頁7),觀察者身處的當代,要如何面對並考慮更長久時間的歷史因素?在觀察者可見的場景(the visible scene)以及無法直接看到的更大歷史社會背景(the larger background)之間,如何才能建構起連結當代場景與歷史背景的「分析橋樑」(the analytic bridge)?作者批評了過去僅強調運用經濟、政治、法律或是宗教等單一制度領域做分析的「舊技術」,指出這些舊技術之所以不牢靠(或即是本書書名所指稱的「社會虛構」),至少有以下兩個理由:一是所謂的「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分析範疇,其實只是奠基於當代西方歷史社會的學術產物,並不一定適用於對其他地區歷史與社會的分析,雖然研究者可以藉由這些分析範疇找到非西方社會在形式上或功能上與西方社會相似之處,但是,在這種分析技術下,不同社會的「差異」(differences)仍然經常是觀察者一眼可見而且隨處可見的社會事實,這些分析技術無法真正察覺到不同社會何以與西方有所「差異」(differences)的內部邏輯。二是愈來愈多學者感受到,即使是在產生這些分析技術的西方社會裏,所謂的「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單一制度領域,也愈來愈被認為是彼此其實是「既非截然分離,也不是獨立運作」,因此,這些舊的分析技術也不一定牢靠(頁8)。

作者不認為植基於西方歷史社會所形成的政府、市場、教會等名詞一定不能用來非西方社會,但是,她強調的是:「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制度領域其實是彼此「重疊、交叉,並在不同情境下彼此結合」。基於對此項「新技術」的自覺,作者儘管選用「法律」這個單一制度領域為本書的探究主題,但她強調要做為一位「折衷派的人類學家」,並同時結合關係論、資源論以及所謂的「再現論」(”representations”)三種研究進路,同時注重法律這個單一制度領域在時間演變歷程中展現的種種不同「形態、內容與連結」。作者認為,這個三重面向的研究進路,可以打開探究歷史變遷動力在觀察者豇究分析上的可能性。(頁9

綜合言之,作者宣稱要以「審慎存疑的(skeptical)、時間導向的,以及三重面向的(tridimensional)觀點」,來探究所謂Chagga人「習慣法」的歷史變遷(頁9),並以此重新檢討包含法律人類學在內的人類學有關社會變遷的既有理論。

作者認為,儘管有少數例外,但以主流而論,由梅因(Sir Henry Maine)《古代法》(1861)以來,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即烙上很深的演化論標誌,無論是其後的Malinowski1926)或Schapera1938),皆基本如此。1945年後,開始轉變,既有Hoebel1954)歸納「文化形態相似」(culture-pattern-like)所做跨法律文化比較以得出種種「法律假設」(legal postulates)的研究風格,也同時有以小區域個案研究探討人們如何將解決爭端付諸行動(dispute hearings in action)這種迥然不同的研究範式(如Gluckman 1950: 196Bohannan 1957Pospisil 1958)。

1960年代以後,探討解決爭端的法律人類學作品又有新轉變,不再像過去那樣偏重「傳統觀念」在人們解決爭端時所發揮的形塑作用,跳脫這種「傳統」做為形塑「規則」(rule)的單面向研究取徑,新的法律人類學家強調爭端過程中個人在行動中所採用的策略性競爭(Gulliver 1973),在爭端過程中,行動者如何採用不同的論證方向以及如何選擇不同的公共空間與時機來協調爭端(Collier 1973Nader 1963),這些「有意圖的行動者」(the active individual with intentions)成為探究的主要對象;而整個司法系統的運作也不再被做為描述的重點,針對具體個案及其爭端事件(Fallers 1969Nader and Todd 1978Comaroff and Roberts 1981),成為法律人類學家研究的新對象。除此之外,也有學者對殖民政府引入新法律後所帶來的多元法律系統(plural legal systems)有更大的興趣(Hooker 1975Starr 1978burman and Harrell-Bond 1979);另外,還有些法律人類學家開始著手從事法律變遷與法律史的研究(Benda-Beckman 1979Saltman 1979Snyder 1981Moser 1982)。(頁9-10

作者本書所欲採用的法律人類學研究進路為何呢?她支持1960年代以來的新發展,針對Kilimanjaro 山附近操Kichagga語的人群,探究她(他)們近一百年來在法律與政治方面的理念與實踐。作者關心的是:Chagga人日常生活中顯現的那種獨特的法律現象,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地演變到今天的現狀?本書主要描述的是Chagga人法律與政治傳統如何變遷的故事,這是一個舊有「傳統」法律如何在新的殖民政府與當代政治體制下重新顯現不同意義的歷史過程,透過「審慎存疑的(skeptical)、時間導向的,以及三重面向的(tridimensional)觀點」,作者要展現一種「異形轉換的分析」(metamorphic analysis),既要對傳統內部發生各種變遷的可能選項進行說明,也要對這個包含政治/經濟內含鉅大變動的歷史變遷進行描繪。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