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

「訟棍」怎是不罵人?轉載王聖藜報導台灣司法案件趣談



訟棍是罵人?高檢北檢公文論戰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03.19 03:26 am


高檢翻「辭海」,訟棍指「教他人爭訟,從中圖利的人。北檢搬出「儒林外史」回敬,指訟棍不是罵人的話,作出不起訴處分。


形容人「訟棍」有無誹謗?連執法檢察官也意見分歧。台灣高檢署針對一件罵人訟棍獲不起訴的妨害名譽再議案,引「辭海」解釋發回台北地檢署重查,台北地檢署獨具創意,搬出清朝「儒林外史」以為回敬,指訟棍不是罵人的話,再次作出不起訴處分。

這起一審檢察官與二審檢察官在公文書上「打筆仗」的司法案例,起因於以拍攝保育類生物為業的攝影師林英典,因告人侵犯著作權的次數過多,被網友指為「訟棍」,他因而再告人妨害名譽。

台北地檢署第一次以不起訴結案,林英典聲請再議,台灣高檢署審酌後,因法律對這個名詞並無明確規範,於是翻「辭海」查閱,認為訟棍是指「教他人爭訟,從中圖利的人」,可能損害告訴人名譽,具體指明解釋文編於「辭海」的頁數,發回台北地檢署重查。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老學長辦案如此用功,竟翻字典找資料,也四處「蒐證」,果然找到一篇「儒林外史」章回小說中的橋段與訟棍有關,引用並向老學長交代、交代。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寫著,清代吳敬梓所著「儒林外史」第40回,描述書中人物沈大年向江都縣知縣提告的故事情節:沈大年因又補了一張呈子 (狀子),知縣大怒,說沈是個「刁健訟棍」,可見,訟棍最早雖是描述古時候為圖金錢利益而充當挑詞架訟之人,但隨時代更迭,名詞用意已經演變,由形容專教人爭訟變成形容人喜好訴訟。

林英典因為所提的告訴乃論告訴案太多,一度被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決有期徒刑5月,經過聯合報的報導後,王姓網友看不下去,96年8月23日在「X─POWER」生活網上,以「訟棍的下場」為題留言,林英典於是再告王姓網友。

台北地檢署傳訊王姓網友出庭,王辯稱,他與林英典素昧平生,是看新聞看到林英典跑法院跑得勤,認為訟棍就是愛打官司的人,才因為感嘆在網路上留言,王告訴檢察官,「我只有寫一句話啊!沒想到就被告。」

林英典向檢察官稱,他上網搜尋自己的名字,恰巧看到有人指他是訟棍,他打官司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王稱他是訟棍與事實不符,已詆毀他的名譽。

何謂訟棍?

挑唆訟事,從中取利的人。儒林外史˙第四十回:「沈大年又補了一張呈子,知縣大怒,說他是個刁健訟棍。」

福惠全書˙卷十一˙刑名部˙詞訟:「更有一種教唆訟棍,心實虎狼,跡同鬼域,原無恆業,專哄平人告狀。」

出處:教部國語辭典

【2010/03/19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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