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

商業與法律:轉載Dan Harris 〈中資企業應學會打美國官司〉

中資企業應學會打美國官司
(本文原名:Chinese Companies Court Diaster: Doing Business in America means also how to navigate the U.S. legal system. )

亞洲華爾街日報, 2010年8月30日

中資企業在美國的投資及公司併購活動﹐動輒引起美國人的爭議﹐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中資企業既有錢﹐勞動力又偏宜﹐被認為對美國企業構成了很大的競爭威脅。但至少在一個舞台上﹐它們進入美國時遭遇的意外阻礙卻是自己造成的﹐那就是美國的司法系統。


我公司和其他律師事務所遇到的一些經驗證據表明﹐中資企業在美國遭遇的法律訟訴正在增多。中資企業面臨著某些一般性的劣勢﹐短時間內很難克服。例如﹐美國很多陪審員似乎表現出了公眾的一種普遍不安﹐認為中國是一種經濟威脅﹐而他們更有可能以為所有中資企業都不擇手段﹐都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另外﹐中資企業還面臨著任何企業在國外打官司都會遇到的那些問題﹐比如不熟悉當地的法律法規等。


但中資企業也犯下了一些基本的錯誤﹐不必要地讓自己處在更加不利的位置。第一個錯誤是一開始就沒有為了免吃官司而做好必要的計劃。在美國﹐企業通常是把律師當顧問﹐他們的職責包括幫助客戶防範法律問題﹐同時保證公司在不可避免地遭到訟訴時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準備(具體做法包括幫助客戶起草措辭精準的合同)。在中國﹐企業經理人往往是把律師看成技術人員﹐認為他們的職責就是在官司打起來的時候幫助公司走程序﹐卻不把他們當成戰略性的法務規劃人員來看待。美國針對中資企業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越來越多﹐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如果是一位稱職的美國律師﹐要是中國製造商向其咨詢的話﹐其應當早就會向中國製造商警告說某件產品可能存在知識產權問題。


與此同時﹐美國司法制度跟中國國內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中資企業連它的基本原則都缺乏瞭解﹐所以很容易犯下重大錯誤。

比如在美國要提起訟訴﹐預審取證階段常常很冗長﹐這期間訴訟當事人要向對方提供相關的材料。而在中國﹐訴訟當事人不必相互亮牌。當美國律師跟中國客戶談到向對方提供可能不利於己方的材料時﹐這家中資公司往往覺得律師很幼稚。如果像經常發生的那樣﹐中資公司不信任它的美國律師﹐不能夠完全遵守取證程序﹐那麼它在法庭上就失去了至關重要的誠信。有一個案子﹐法官命令一家中資公司聘請我公司﹐確保存於中國的相關材料在取證階段得到披露。法官明顯已經失去了對這家中資公司及其中國律師的信任﹐不相信他們能夠遵守規則﹐所以希望得到更多一層保證。


雙方進入庭辯階段後﹐相關策略與中國國內比起來還有更多的不同。在中國﹐上訴往往意味著一切從頭開始﹐也就是說﹐如果初審法院的法官不同意你所陳述的事實﹐那麼在上訴階段﹐你可以重新陳述一遍。但在美國﹐上訴法院認可初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只會聽取上訴人對初審法官法律問題解釋的爭議。所以在美國﹐你很少有一次以上的機會來陳述事實﹐最好是一開頭就不要出問題。在中國﹐雙方的較量常常是要等到案件進入上訴階段後才開始。曾經有兩次﹐有中國客戶明確希望採用這種策略﹐但我公司拒絕做它們的業務。中資企業可能也會簡單地以為﹐它們可以在初審階段聘請業務不行但收費低廉的律師﹐然後在上訴階段花錢請大腕來打贏官司──到頭來只會大吃一驚。


當一家中國當事人輸掉官司的時候﹐還會出現其他一些麻煩。美國司法系統要強制被告賠錢﹐辦法比中國多得多。中國國內的公司有一個臭德性﹐某一天把公司關了﹐過幾天又用一個新名字重新開張﹐從而避免繳納判賠費用﹐對此於這種策略﹐中國法院也是無能為力。但在美國﹐輸掉官司的一方如果要是隱瞞資產使之免於被執行﹐常常會面臨嚴厲的制裁﹐最高要擔負刑事責任。法院常常要求被判賠的一方弄清每一筆資產﹐以保證任何東西都不被隱瞞。這是一個繁重而費錢的過程﹐如果被告企圖欺騙﹐則有可能引發藐視法庭的訴訟。


美國公司理解避免官司纏身的重要性﹐以及遭遇官司後進行強有力的辯護的重要性。現在中資企業需要學習美國的訴訟規則﹐以及怎樣玩轉這些規則。做不到這一點﹐就像是進賭場玩自己不瞭解的賭博遊戲一樣。


(本文作者為美國律師事務所Harris & Moure PLLC駐華盛頓州西雅圖律師﹐在博客 www.CHinaLawBlog.com 撰寫有關於中國法律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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